(2017)浙860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熊俊与江苏赛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江苏赛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258号原告:熊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江苏赛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园林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仕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熊俊与被告江苏赛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熊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