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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伟与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张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868号原告:郑伟,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瑞,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郑伟与被告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郑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贺松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婉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