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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100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明轩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明轩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100号原告: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法定代表人:庞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庆,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淑英,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明轩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法定代表人黄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明轩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元(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怡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