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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3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骆学林与罗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学林,罗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341号之二原告骆学林,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延,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贤兰,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学林与被告罗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学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骆学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学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诉讼保全费1295元,共计由原告骆学林负担。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