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李淑琴、付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付东,李淑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81号原告:陈志刚,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付东,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淑琴,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陈志刚诉被告付东、李淑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志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