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佳丽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0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佳丽,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王佳丽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