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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硕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硕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379号罪犯张硕勇,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硕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8月2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硕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988年9月9日至1988年9月18日,罪犯张硕勇伙同他人在台前县某路口多次拦截运货汽车,抢劫他人385元现金和上海手表一块。罪犯张硕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缴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硕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硕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江松涛���民陪审员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