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贤良与刘家吉重庆市渝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贤良,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家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邹贤良,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霜,男,1979年10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90323301-6。法定代表人:刘家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家吉,男,汉族,1945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邹贤良申请执行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复公司)、刘家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已执行兑现案现款1429624元。本院在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重庆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碚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渝复公司、刘家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渝0109执721号执行案件],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渝0109执7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渝复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路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商服用房;拍卖被执行人渝复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路X号(XX·XXXX)7、8、9、10幢的87套成套住宅、6幢及3幢的31套停车用房。经评估、拍卖、变卖程序,截止2017年6月14日,共计拍卖、变卖成交87套住宅房屋、28个车位,成交价款总到账金额为37290342元,扣除房屋买受人垫付的渝复公司的应承担的税费共计5245038元(取整),剩余金额为32045304元(取整)。信达资产重庆分公司就该案系本次拍卖、变卖成交的87套住宅房屋的抵押权人。陈建伟系拍卖、变卖成交的28个车位的抵押权人。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债权后,余款各普通债权人自愿达成分配方案。邹贤良本次分得了案款14000000元×9.4558875%+诉讼费保全费105800元=1429624元。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本地四查,被执行人渝复公司、刘家吉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贤良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