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严观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观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观发,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南雄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观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观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严观发驾驶粤F×××××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方向(南雄市区方向往帽子峰方向)行驶至省道S342线55KM+400M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路段,在跨越道路中心线超越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车辆过程中,遇对方向由郭某1驾驶的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会车时,双方采取紧急避让措施,郭某1驾驶车辆失控倒地后与粤F×××××大客车左侧车身相刮擦,造成车辆受损、郭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郭某1之死符合头面部外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观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严观发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观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严观发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如实供术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观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严观发驾驶粤F×××××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方向(南雄市区方向往帽子峰方向)行驶至省道S342线55KM+400M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路段,在跨越道路中心线超越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车辆过程中,遇对方向由郭某1驾驶的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会车时,双方采取紧急避让措施,郭某1驾驶车辆失控倒地后与粤F×××××大客车左侧车身相刮擦,造成车辆受损、郭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观发于2016年10月23日07:43:21时用手机(134××××3854)向“110”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后,在现场将被告人传唤到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郭某1之死符合头面部外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观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传唤被告人严观发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对被告人进行刑事拘留。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左盛明赔付人民币36300元丧葬费给了被害人亲属,被害人郭某1亲属至今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南雄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6年10月23日07:43:21时接134××××3854严先生报警:全安红景天路段发生一宗客车(粤F×××××)和摩托车(无牌)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立案决定书,2017年1月12日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严观发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被告人严观发的供述:2011年后我与人合伙搞南雄至百顺的客车经营至今。2016年10月23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驾驶车站的粤F×××××公交车从北门往百顺方向行驶,7点45分左右,途经省道S342线南雄市全安镇河塘路段时,在我的右前方路边有两辆二轮摩托车一前一后行驶着,在我超这两辆摩托车时,对方向距离我约70-80米处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快速驶来,摩托车车头左右不停的摆动,没有避让的意思,我就马上紧急踩死刹车并向右侧打了方向,我驾驶的公交车车身左侧与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我靠边停好车之后,我就下车看一下什么情况,我看到一名男子摔倒趴在地上,头部出血,一点动静都没有,我就用我的手机(134××××3854)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之后我就在现场等交警和急救车过来处理。刘飞英的询问笔录,我是郭某1的妻子,2016年10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我接到交警用郭某1的手机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说郭某1发生交通事故,我当时在深圳。郭某1是在南雄乐华陶瓷厂上班,下班途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是2016年买的新车,车主是郭某1。周才英的询问笔录,2016年10月23日早上7点左右,我们在北门等客人上车,到了7点30分,严观发就驾驶粤F×××××的公交车,往百顺方向行驶,因为我们的车7点30分准时开出,当时我就坐在最后一排的中间,行驶到全安镇红景天路段时,我远远看到前面一辆摩托车左摇右摆的往我们的这个方向行驶过来,大概过了10秒左右,我就听到“嘭”的一声,然后司机就把车停好了,车停好了之后司机就下车了,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谭路养的询问笔录,2016年10月23日早上7点左右,我在北门乘坐南雄至百顺的公交车,当时我上车就坐在副驾驶室,我左边还坐了个人,也是我老家的,大概7点半左右我们从北门出发,一路上我都在跟我左边这个人聊天,当车辆行驶到全安路段时,我跟我左边这个人都看到了有一辆摩托车在对方某右摆的往我们这边开过来,我左边这个人还说这个开摩托车的人是不是喝醉了酒,刚刚说完,这辆摩托车就开过去了,然后就听到“嘭”的一声,接着公交车司机就踩刹车停了下来。事情的过程就是这样。雄公(司)鉴(尸)字(2016)117号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郭某1之死符合头面部外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粤南韶(2016)痕鉴字第6455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鉴定意见:粤F×××××大型普通客车制动减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为57.6-59.3公里/小时。粤南韶(2016)痕鉴字第6464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鉴定意见:粤F×××××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793号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从严观发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0mg/100ml。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792号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从郭某1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0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韶雄公交认字(2017)第440282201700001号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严观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郭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南雄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严观发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氯胺酮(K粉)、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均呈阴性。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左盛明赔偿被害人郭某1的丧葬费人民币36300元给被害人亲属刘��英、郭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粤F×××××客车购买了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粤F×××××客车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严观发和郭某1均有驾驶资格。粤F×××××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是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雄汽车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严观发在系统中未查询到有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2016年10月23日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现场将严观发传唤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2017年1月6日南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严观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南雄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2日依���立案侦查,同日传唤严观发到案接受调查,严观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户籍证明:被告人严观发于1972年4月9日出生。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观发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严观发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经查,被告人严观发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此认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人严观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的意见,鉴于本案已赔偿了丧葬费给被害人亲属,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此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观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人民陪审员 陈 红 凤人民陪审员 邓 锦 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