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洪利与 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利,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820号原告:王洪利,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陈涛,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王洪利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涛偿还借款30,000.00,2.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陈涛在王洪利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12个月,到期后未给付借款。王洪利多次向陈涛索要借款,陈涛以无钱为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借款及利息。陈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2日,陈涛在王洪利处借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息1.5%。借款到期后陈涛未偿还借款再次给王洪利出具37,000.00元的借据,王洪利多次找陈涛索要借款,拖欠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涛给付借款及利息。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涛向王洪利借款30,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借据真实有效。王洪利要求陈涛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涛给付王洪利借款3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陈涛给付王洪利借款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馨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