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润香、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润香,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山,刘瑞珍,李佃义,高培宁,高培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357号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法定代表人:庄增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奎,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满都拉图镇。被告:高润香,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德,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被告: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巴彦布尔嘎查。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被告: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巴彦布尔嘎查。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被告:二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德,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高山,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监狱。被告:刘瑞珍,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监狱。被告:李佃义,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德,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高培宁,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高培毓,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润香、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市龙行宇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山、刘瑞珍、李佃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的起诉。审判员王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杨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