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相滔、陈广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相滔,陈广州,陈德志,陈小志,孙衍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555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负责人褚玉国,该行董事长。被告陈相滔,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陈广州,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陈德志,男,1976年4月2日出��,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陈小志,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孙衍军,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相滔、陈广州、陈德志、陈小志、孙衍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