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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松松与陈家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松,陈家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57号原告:刘松松,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佳惠,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家亮,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松诉被告陈家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松松负担。审判员  孙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