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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羽菁杨亮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312号原告:杨某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某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