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羽菁杨亮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312号原告:杨某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某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