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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仁祥、樊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仁祥,樊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948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8078Q。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本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仁祥,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樊敏,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祥、樊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已缴纳了所欠物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