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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福茂与孙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茂,孙菊,王治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茂,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昌,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菊,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华,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孙福茂因与被上诉人孙菊、王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福茂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福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福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孙福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 飞审判员 刘晓菲审判员 高希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