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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邢兆坤与被告邢丽丽、邢丽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兆坤,邢丽丽,邢丽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253号原告:邢兆坤,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丽丽,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黑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丽君,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原告邢兆坤与被告邢丽丽、邢丽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兆坤、被告邢丽丽、邢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由原告按遗嘱继承分配父亲邢树茂遗留的三处房产。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是同胞兄妹。原告与父亲邢树茂都在第一工程公司工作,父亲是瓦工,原告是木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告与父亲审批了三个房号,靠东拼西凑盖起了三户平房,办房证时办到了父亲名下,房子盖好后父母住一户,原告住一户,还有一户出租。2013年原告父亲到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名下三处房产: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6㎡平房一户、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2.44㎡平房一户、爱辉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2.03㎡楼房一户。邢树茂去世后,上述三处房产由长子邢兆坤全权处分。原告母亲早于父亲去世,原告父亲2013年11月27日去世。父亲去世四年多,被告没有主张继承,现在有两户平房涉及动迁,被告开始主张继承,并要求多继承。原告认为,有遗嘱的应当先遗嘱继承,被告再想按法定继承没有依据。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邢丽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且原告遗漏其他遗产,原告应如实向法庭报告。原告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称与父亲审批了三个房号我们有异议,这个不属实。三个平房东拼西凑也不属实,三户房屋与原告本人无任何关系。父母住一户原告住一户还有一户出租这个与事实不符合。原告父亲从来没主动到律师事务所立遗嘱,是由原告一手操作的。而且这个遗嘱的内容作为被继承人邢树茂并不知晓,也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遗嘱上有让原告全部处分但是不能理解为由原告单独继承全部遗产,这句话是有歧义的。这份遗嘱我们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属于被动签字按手印的,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原意主张,而且这份遗嘱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遗嘱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在此次诉讼中遗漏了遗产现金12万元,属于被继承人邢树茂生前借给其亲属的,遗漏了******的一户房子面积40多平方米,现在该房登记在原告名下,已经过完户了,这个房屋也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带手续),大约在2017年上半年时由本案原告出卖得到价款20多万元也应属于继承范围。邢丽丽对去世的父母在生活上付出的比较多,按照继承法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应该多分。邢丽丽对现占有*****长期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保护经营权和实际生活需要由邢丽继续使用和分得房屋。被告邢丽君无异议,其要继承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2.44㎡房屋一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是同胞兄妹。父亲邢树茂,逝于2013年11月27日,母亲孙美华,逝于2012年11月8日。现邢树茂名下有三处房产,分别是: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6㎡平房一户、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2.44㎡平房一户、爱辉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2.03㎡楼房一户。2013年9月16日,邢树茂在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去世之前居住在益民小区5号楼,去世后,上述三处房产由长子邢兆坤全权处分。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由原告分配房屋。本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处理遗产的遗嘱,内容合法有效,故对于遗嘱涉及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该遗嘱没有明确三户房屋的继承人,原告的地位相当于遗嘱执行人。考虑到原告将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6㎡平房分给原告邢兆坤,爱辉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2.03㎡楼房分给邢丽丽,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2.44㎡平房分给邢丽君,此种分配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邢丽丽辩称被继承人受胁迫签订遗嘱,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黑房权证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6㎡平房归原告邢兆坤所有;黑房权证爱辉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2.03㎡楼房归被告邢丽丽所有;黑房权证爱字第*****号建筑面积52.44㎡平房归被告邢丽君所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11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