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常坤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常坤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86号之一申请人:吴常坤,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吴常坤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6”轮,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86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吴常坤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吴常坤提供的本院(2017)浙7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吴常坤申请登记的26586元债权及案件受理费232.5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吴常坤申请登记的26586元债权对“拓展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