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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林发冬与黄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冬,黄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47号原告:林发冬,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自治县。被告:黄新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冬诉被告黄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发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发冬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