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俊昌、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昌,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学风,郝爱民,卜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财保137号申请人:李俊昌,男,192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36号、栾城颐和公寓。法定代表人:郝学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郝学风,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申请人:郝爱民,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申请人:卜晓红,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担保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村。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俊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动产期限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3年)。担保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邢台银行股权证第419号股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50万股;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学风、郝爱民、卜晓红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动产期限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俊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重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