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远平与赵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远平,赵云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远平,男,生于1962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远平因与被上诉人赵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6)川168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华蓥市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17年2月24日向向远平邮寄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向远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向远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