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家树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树,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69号之一申请人:刘家树,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宜宾县孔滩镇。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罗龙工业集中区。机构代码:20891211-3。法定代表人:郭昌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机构代码:58218102-3。法定代表人:叶亮,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6)10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家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