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培风与乌云娜、娜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风,乌云娜,娜仁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140号原告张培风,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程凤成,男,汉族,系原告张培风的丈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乌云娜,女,蒙古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娜仁花,女,蒙古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风诉被告乌云娜、娜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培风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培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培风负担。审判员 武新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