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新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新前,李朋俭,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062号原告: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鸿路北城明珠7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5249886K。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谷河路以南凤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71713H。法定代表人:朱新前,总经理。被告:朱新前,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朋俭,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高城市广场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1416F。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新前、李朋俭、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合肥安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