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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看完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看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59号罪犯江看完,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兴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看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2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2014年9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2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江看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看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6年度监狱表扬,累计获得奖励分8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看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看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裕庆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淇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