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鲍常胜与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长胜,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长胜,男,222301197310201519。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本金人民币72549.12元、利息53700元、案件受理费805元、执行费179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7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