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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娄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刑初4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娄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 乾审 判 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江山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