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娄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刑初4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娄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 乾审 判 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江山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