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双与郭相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双,郭相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67号原告:白双,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玲,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相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白双与被告郭相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白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白双负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