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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双与郭相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双,郭相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67号原告:白双,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玲,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相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白双与被告郭相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白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白双负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