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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庞勃与汪旭阳、东立平、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勃,汪旭阳,东立平,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庞勃,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执行人汪旭阳,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被执行人东立平,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被执行人刘金柱,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本院在执行庞勃与汪旭阳、东立平、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款41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未发现其下落,虽有银行存款但尚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标的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青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