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与成都光能电力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成都光能电力辅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1804号原告: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邓继霞。被告:成都光能电力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平。原告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与被告成都光能电力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撤回对被告成都光能电力辅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为486元,由成都霞光焊接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琼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樱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