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与杨素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杨素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262号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王秋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杨素华。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素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偏凉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申请费4501元,减半收取2250.5元,由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偏凉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高传增人民陪审员 秦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