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志波与刘长艳、张元飞、张孟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波,刘长艳,张元飞,张孟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419号原告:杨志波,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刘长艳,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元飞,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孟凯,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杨志波与刘长艳、张元飞、张孟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杨志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杨志波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承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