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彬、周萍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彬,周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彬,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萍,女,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建,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陈彬因与被上诉人周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74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