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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孔志华、刘文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孔志华,刘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华,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孔志华,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刘文利,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被执行人孔志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与被执行人孔志华、刘文利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文元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