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于淑琴与张丽华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琴,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于淑琴,女,194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琴与被执行人张丽华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股权转让款96935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