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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芬、李学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芬,李学龙,王丹丹,武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唐芬,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学龙,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丹丹,女,汉族,住所地柏乡县。被执行人武冬飞,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县。唐芬申请李学龙等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芬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丹丹的家人自动将罚金10000元交至本院,将违法所得330元返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李学龙、武冬飞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 天 恩代理审判员 张 金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