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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某申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王志信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