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某申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王志信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