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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志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志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7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主要负责人:梁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主要负责人:陈朝阳。被告:李志军,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志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已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志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卓依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