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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兵诉秦三冬、周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兵,秦三冬,周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536号申请人:彭兵,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秦三冬,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周红玲,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兵诉被申请人秦三冬、周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三冬、周红玲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博雅街(权2021xxx)房屋及被申请人周红玲名下车牌号为川A6Fx**的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上述两项财产查封限额250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彭兵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三冬、周红玲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博雅街(权2021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周红玲名下车牌号为川A6Fx**的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第一、二项被查封财产限额为250万元。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