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洪银与奉节县回春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洪银,奉节县回春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艾洪银,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成昭霖,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回春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胡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洪银与被执行人奉节县回春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6]第59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洪银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