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才、任彦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才,任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才,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任彦标,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才与被执行人任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任彦标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彦标付申请执行人李春才款22808元,退回李春才“美河酒”31件,执行费242元,但被执行人任彦标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彦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春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任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由于被执行人任彦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任彦标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魁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沈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