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仓利与陈新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仓利,陈新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仓利,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9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陈新儒,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5日,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仓利诉陈新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8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