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殿义,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