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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87194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1,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某与被告杨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1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之子杨某2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杨某2。婚初感情尚可,儿子出生后半年原告即发现被告有外遇,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之后被告外遇不断,自2015年8月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被告杨1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于2008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XXX弄XXX号XXX室。2009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杨某2,现就读于小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怀疑被告出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自2015年8月起,被告离开双方共同住处至今未归。期间杨某2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离家不归,未尽其家庭义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杨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鉴于原告对被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并不知情,可待其查明上述事实后另行主张抚养费。被告杨1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其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杨1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杨某2随原告周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100元,被告杨1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亚敏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庭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