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章小云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小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56号罪犯章小云,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章小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章小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驻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章小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8月至11月间,章小云、章娇娜在互联网上以招聘刷单人员为名,实施诈骗7起,在实施犯罪中章小云负责提供网站信息、银行卡,涉案价值57616元。另查明,章小云、章小娜退出全部赃款57616元,其中17496元退还刘某,取得谅解。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5年8月14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章小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7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章小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小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