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炳存与黄天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存,黄天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339号原告:王炳存,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天森,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王炳存与被告黄天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炳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王炳存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存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王炳存负担。审判员 苏碧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