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爱荣与李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荣,李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553号原告(反诉被告):高爱荣,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反诉原告):李阳,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高爱荣与被告李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同年6月5日,被告李阳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依法照准。现双方当事人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荣、反诉原告李阳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高爱荣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反诉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孙鹏飞人民陪审员  卓士升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欣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