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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4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郭明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以下简称欢乐迪歌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欢乐迪歌城以其与音集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欢乐迪歌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牛区欢乐迪歌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牛区欢乐迪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刘小红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