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开梅、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梅,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387号申请人:杨开梅,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舜耕路交汇处海沃世贸商城内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8666543W。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杨开梅诉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开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田家庵区威尼斯顿宾馆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到2017年12月份年租金49万元中的21486元立即冻结。担保人肖小平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416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2113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田家庵区威尼斯顿宾馆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到2017年12月份年租金49万元中的21486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肖小平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416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21135),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35元,由申请人杨开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