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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有慧与杨一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慧,杨一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89号原告王有慧,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杨一鸣,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慧与被告杨一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慧以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慧撤回对被告杨一鸣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有慧负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